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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7-09-28 16:55:31 来源:湖南工业大学 计生办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职工、学生以及校内各单位合同工和租住我校房屋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学校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全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与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接受上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以分工会为单位,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兼职人员协助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本单位日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应联同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在校大学生的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开展青春期性生理卫生保健、性传播疾病预防等方面的知识讲座。

第九条 在大学生中成立“同伴教育同盟”,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及性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婚育管理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学校女教职工须在孕初三个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生育登记并办理生育服务证,定期做好产前检查。男教职工的配偶不是学校教职工的办证地点可以采取自愿原则,原则上女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女方工作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办完后男教职工须持生育服务证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各二级单位合同工和租住我校房屋的流动人口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但二级单位要将其怀孕及办证信息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合同工和租住我校房屋的流动人员等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掌握其婚姻、生产、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女职工凭生育服务证到校人事处办理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调入和调出我校的教职工,在办理人事关系时须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盖章。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婚产假规定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平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最短产假158天(产假可依据预产期时间提前15天休);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享受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在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小孩后应及时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计生办将委派专人前往医院探视。

第十七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法定子女数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意外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待遇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每月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小孩年满14周岁截止,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50% 。

(二)根据国家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提供相关资料,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的教职工,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做规定的,依据国家、湖南省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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